甘肃省国际文化交流协会章程
甘肃省国际文化交流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在甘肃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为:甘肃省国际文化交流协会(英文译名为:GanSu Inter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, 缩写为:GICEA,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。
第二条 协会是从事多层次、宽领域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地域性、非营利性、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拥护共产党领导,遵守社会道德准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。其宗旨是:加强与世界各国、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,开展多层次、多渠道、多形式对外文化交流,为甘肃文化繁荣、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服务,为世界和平、人类文明作贡献。
第四条 协会接受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甘肃兰州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协会的工作涵盖:
(一)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、科教体旅、人文交流等领域的交流活动;
(二)与国(境)内外的机构团体、专家学者、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;
(三)组织国际会议、访问活动,举办演出展览、培训讲座,出版发行图书、音像制品;
(四)参与社会公益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
第七条 理事会的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。
第八条 理事会分设文化艺术、科技教育体育旅游、新闻影视、民族文化、丝路文化五个专业组,负责规划、组织协会开展相关领域的交流活动。
第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,其职责是:
(一)表决通过协会章程;
(二)审议通过协会工作计划;
(三)审核通过协会工作报告。
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,组成理事长会议(以下简称理事长会)。
第十二条 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理事长会工作职责包括:
(一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;
(三)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(四)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;
(五)决定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常务理事、顾问的聘请和罢免;
(六)审核批准协会管理制度;
(七)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协会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担任过较高职务;
(三)身体健康,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第十四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方可任职。
第十五条 专职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六条 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,秘书长向理事长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协会日常工作;
(二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;
(五)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章 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常务理事、顾问
第十八条 协会聘请个人担任理事、名誉理事、常务理事、顾问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任。
第十九条 申请担任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协会章程;
(二)具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、较高的社会知名度;
(三)能够参加协会活动、支持协会工作。
第二十条 理事获得聘任的批准程序是:
(一)本人同意并由协会部门推荐;
(二)经理事长会审议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颁发理事证书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权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辞聘,应向理事长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长会审核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第二十五条 协会聘请顾问、名誉理事、常务理事若干名,对协会工作给予咨询、帮助和指导;聘期五年,可续聘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(二)有关方面的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八条 协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。
第二十九条 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负责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协会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
第三十二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,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,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四条 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五年修订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